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3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38號
- 聲請人
- 台灣鋕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博織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0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台幣壹拾玖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與聲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821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上開面額新台幣190,000 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05 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在案。茲因雙方已經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相對人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印鑑各1 份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4年度裁全字第8216號假扣押、95年度存字第305 號提存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前段、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