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告
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富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順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雖係共同起訴,惟其等係為各自利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算,各別徵收;關於原告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4萬4,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為2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