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20號
- 原告
- 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順晟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二人雖係共同起訴,惟其等係為各自利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應分別核算,各別徵收;關於原告千福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4萬4,1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光榮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部分為20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