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4號
- 原告
- 鴻福大街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佑律師
- 被告
- 耀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甲○○ 同上
- 被告
- 乙○○ 同上
- 被告
- 劉得成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 萬元(即以原告主張之之停車位9 個,每一個向他人購買為15萬元,合計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同法第116 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僅於被告許登城項下記載「住同上」一語,關於其餘被告(包含許登城)均未有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記載,本院無從通知或送達任何訴訟文書,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上開同一期間一同補正各該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逾期不補,亦駁回其訴,爰均裁定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