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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劉克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1號

原告
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誌 竹同上
被告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800 元(訴之聲明誤載為6萬1,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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