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誌 竹同上 被 告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德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2,800 元(訴之聲明誤載為6 萬1,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