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桃園縣中壢市新街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世人間給付工程款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 萬7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7,1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