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補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順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桃園縣新埔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950,88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