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84號原 告 泰菱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5,7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5,6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