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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告
協山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重郎
被告
必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震
被告
福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義弘
被告
老泉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祈秋
被告
台灣紡織染整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子彬
被告
復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正
6樓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16,0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8,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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