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4號
- 原告
- 上元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翔鑫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41,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9,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