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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4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郭琇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告
上元汽車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翔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41,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9,6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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