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郭琇玲
- 法定代理人許燈城
- 原告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8,640,4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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