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1號原 告 勤億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日益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5,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陳純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