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1號
- 原告
- 勤億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賴錫卿律師
- 被告
- 乙○○
- 被告
- 日益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255,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