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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賴惠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2號

原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源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源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18,000元,應繳裁判費43,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2,7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應載明請求之事實、法律根據及所依據之證據)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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