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72號
- 原告
-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源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源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18,000元,應繳裁判費43,7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2,7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應載明請求之事實、法律根據及所依據之證據)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