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90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珍饡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珍饡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份(應載明請求之事實、法律根據及所依據之證據)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