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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0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告
錕億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街83
被告
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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