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6號
- 原告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嘉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丁○○
樓
戊○○
3樓之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三行關於「並自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記載,應更正為「並自九十四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