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28號
- 上訴人
- 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長興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28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