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范明達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高松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0號上 訴 人 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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