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群宇國際有限公司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   告 群宇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7,400 元,應繳納裁判費9,030 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8,0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蔡佳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