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0號
- 原告
- 群宇國際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環宇國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7,400 元,應繳納裁判費9,030 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8,0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