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號
- 原告
- 正聖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德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87,345元,應繳裁判費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6,63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