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40號
- 原告
- 川普森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6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