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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佐丹奴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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