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261號原 告 漢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被 告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6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捌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 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612,800元,並自民國95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嗣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96年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利息起算日為依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經核與上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93年間被告因欲製造DVD光碟片,而向原告洽詢光碟片製造染料(DVD- DYE SOLUTION)、貼合劑(DVD- BONDING GLUE)等原料買賣價格,原告便於同年6 月11日以報價單向被告報價貼合劑1 公斤(Kg) 單價620 元、染料1 公升(Liter)單價8,800 元,並於備註欄記載染料20公升裝1 桶(20Liter/ 桶)、貼合劑18公斤裝1 桶(18Kg/桶)及註明「1.以上報價不含5 %營業稅、……5.付款條件:月結30天」,被告在同意上開報價後,乃於同年7 月20日至同年9 月18日陸續向原告訂購製造DVD光碟原料(含染料、貼合膠、模版等)數批,並由原告職員即訴外人朱剛凱持出貨單送貨予被告,且業經被告簽收無訛,被告亦持原告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營業稅在案。兩造依約按月結算,7-8 月份合計954,954 元(含稅,因7 月份交貨量少而與8 月份一併結算)、9 月份合計657,846 元,款項總計1,612,800 元(下稱系爭貨款),其中僅有初期於93年7 月20、21、22日,被告叫貨1 公升少量試驗,原告亦已交付被告統一發票3 紙,且被告自同年月26日起即開始大量叫貨,足證被告係試驗滿意才陸續開始叫貨,原告交付之貨品,委無瑕疵。且原告亦屢次至被告公司協助指導被告製造DVD之技術,惟被告除支付1,000, 000元外,尚有尾款612,800 元未為給付,屢經催討,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餘均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其係透過員工之介紹,在信賴原告公司稱有成熟之DVD光碟片染料技術,可以相當低之價格供應被告,並協助被告生產至少8 倍速之DVD光碟片產品且申請國際認證後,遂同意採用被告所生產之染料,並且搭配原告所供應之貼合劑與8 倍速及12倍速之模版,測試開發被告自用之8 倍速及12倍速之DVD光碟片產品,冀能符合國際通用DVD- R標準規格並達成一定之良率,便於將來大量投產銷售,且染料是決定光碟品質的關鍵。詎料,原告所供應之染料,經使用後發現不僅不良率過高,甚且不符合國際通用8 倍速或12倍速DVD- R標準規格,根本無法對外銷售而不具一般品質,被告只得立即停用並要求退回原告產品,請求原告賠償損失,原告實應舉證證明其產品符合業界規定標準的檢驗報告。嗣兩造於93年底達成和解,各自吸收合作開發一定之成本及損失,並同意以1,000,000 元結算被告公司訂購原告公司之產品,原告公司並拋棄其他貨款之請求,被告公司則拋棄因原告產品瑕疵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詎原告竟突毀約,逾二年始訴請被告給付上開貨物尾款,實無理由;退萬步而言,縱原告否認兩造存有前揭和解契約,被告仍得主張原告公司所提供之系爭產品,缺少其保證且亦不具一般通常效用之品質,有品質上之瑕疵,原告之行為並且構成瑕疵給付,依民法第354 條、第359 條、第360 條、第227 條及第260 條之規定,主張原告應付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被告得解除兩造之買賣契約,並請求賠償因其產品瑕疵所造成之損害,且以之與原告所請求之金額相互抵銷,又如原告不願承認和解一事,則其前所受領之100 萬元即應返還。況原告交付予被告之製造DVD光碟片之2 個DVD STAMPER(即模版),均未交付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且其一經專業燒錄軟體測試後,更無顯示授權製造廠商名稱及DVD聯盟授權認證之ID CODE,亦可證原告所交付予被告之模版,顯屬不符債之本旨之給付,且缺少其所保證之品質,被告自得解約並請求所受損失,蓋被告所生產之光碟片均無法出售,因而就所投入之進料、生產、銷售、設備、人員等產生重大之損失,金額至少超過200 萬元以上(尚未算入因此成為閒置生產設備之折舊損失),故縱認被告尚有未付之貨款,被告亦得拒絕給付或主張抵銷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以: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不爭執事項: 被告公司因有生產DVD光碟片之計畫,乃由原告提供使用於DVD光碟片上之染料,並由被告開始訂購原告製作之使用於光碟片之染料產品,原告陸續交貨,產品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1,612,800元,被告已給付1,000,000元。 四、本院判斷: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自93年7 月20日起至93年9 月18日止之貨款金額612,800 元,惟此為被告堅決否認,並以事實及理由欄二陳述置辯,是本件之爭點乃在於:⑴、兩造間所訂購貨款金額之總數為若干?⑵、兩造間就被告應給付之貨款金額是否業已達成和解?⑶、被告所執瑕疵抗辯是否存在?原告是否曾保證其出售之染料與貼合劑等原料品質?被告得否以此主張原告應負擔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請求原告賠償因產品瑕疵所造成之損害,以之與原告所得請求之貨款金額行使抵銷?茲一一論述如下: ⑴、兩造間所訂購貨款金額之總數為若干? 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93年7 月20日起至93年9 月18日止分別向其訂購貨物數批,貨款總計為1,612,800 元,被告僅支付1,000,000 元,尚有尾款612,800 元尚未清償乙節,業據原告提出載有發票號碼之出貨單20紙以及對帳單2 紙為證,其中除號碼為AU00000000、AU00000000與AU00000000號3 紙發票未據被告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申報扣抵以外,其餘部分皆經被告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2 紙在卷足憑,足認被告確實有收受如前述出貨單所載之貨物無誤。又登載其中號碼為AU00000000與AU00000000、AU00000000號之3 紙發票出貨單,確為被告之員工簽收在案,亦未據被告爭執,故本院認被告所收貨物之金額應為1,612,800 元,再扣除原告不爭執被告已給付之1,000,000 元部分,則被告尚餘612,800 元之貨款未為給付。 ⑵、兩造間就被告應給付之貨款金額是否業已達成和解? 被告雖抗辯兩造間之系爭貨款業已於93年間以1,000,000 元達成和解,惟此為原告所否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主張兩造間之貨款債權已達成和解乙節,因屬有利於被告之抗辨事實,被告即應就此負擔舉證責任,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自承其並無證人,亦無書面證據可資證明兩造間已達成和解之事實,被告此部分抗辯即因欠缺證明,本院自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⑶、被告所執瑕疵抗辯是否存在?原告是否曾保證其出售之染料與貼合劑等原料品質?被告得否以此主張原告應負擔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請求原告賠償因產品瑕疵所造成之損害,以之與原告所得請求之貨款金額行使抵銷? 被告既已收受前述向原告訂購之光碟片製造染料(DVD- DYE SOLUTION)、貼合劑(DVD- BONDING GLUE)等原料,即有依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給付貨款之義務,惟被告抗辯前述染料、貼合劑等原料因有瑕疵,至被告嗣後生產之DVD光碟片無法使用,且其向原告公司購買當時,原告公司曾保證前述貨物之品質,而認原告公司出售之染料、貼合劑等原料因欠缺其保證之品質,應負擔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並主張解除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原告賠償因該項瑕疵所造成之損害等語。按「債務人負有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義務,違背債務之本旨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為瑕疵之給付,是以債務人如主張其已為完全給付,當由其負證明之責,雖債權人於受領給付後,以債務人給付不完全為由,請求債務人損害賠償,關於給付不完全之點,應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著有明文。本件原告堅決否認其有向被告保證出售貨物之品質,且被告遲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皆無法提出原告有保證品質之證明,故此部分抗辯,本院不予採信。且被告業已自93年7 月間至93年9 月18日止分批收受前述染料、貼合劑等原料乙情已如前述,則被告抗辯原告出售之染料、貼合劑有瑕疵乙節,即應由被告負擔舉證責任。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請求將被告出售之染料、貼合劑,以及被告使用原告出售之染料、貼合劑生產之光碟片產品送交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與光電研究所(下稱工研院光電研究所)鑑定下列事項:①、檢送之光碟片染料,是否符合國際通用8 倍速或12倍速DVD- R標準規格,依該染料品質是否可以生產國際通用標準規格之DVD- R光碟片?②檢送之DVD光碟片產品是否符合國際通用8 倍速或12倍速DVD- R標準規格?其不良率情形如何?如有不符標準或不良之情形,其不符標準規格或不良原因是否與染料有關等情。惟查,DVD染料溶液係化學溶劑,其儲存環境需控制一定之溫度與濕度,保存期限亦不長,被告自93年7 月起至同年9 月間向原告訂購前述染料溶液,迄今已逾2 年餘,顯然已超逾保存期限,是否產生質變已非無疑,況被告所生產之光碟片是否係使用向原告購買之染料、貼合劑,亦無從證明,故本院認被告此部分證據方法並不足以為其抗辯爭點之證明方式,而無送鑑定之必要。進而論之,被告既未於93年7 月至9 月間收受前述染料、貼合劑時,保全其證據,又無法於本件訴訟案件進行中以其他之證據證明前述瑕疵之存在,從而被告抗辯向原告購買之染料、貼合劑品質有瑕疵,致被告生產之DVD- R光碟片無法販售使用乙節,即應認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⑷、綜上所述,本件原告既已交付被告購買之前述光碟片製造染料(DVD- DYE SOLUTION)、貼合劑(DVD- BONDING GLUE)等原料,且被告無法證明該染料、貼合劑有瑕疵,致所生產之DVD- R光碟片無法販售使用,故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尾款612,800 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並未約定給付之確定期限者;故原告就被告應給付之金額部分,一併請求自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