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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1號

原告
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士斌律師
被告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漢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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