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1號上 訴 人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