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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61號

上訴人
鎧迪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漢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6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1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聲明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並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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