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9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96號
- 原告
- 台灣上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文慈律師
- 被告
-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8 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