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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5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50號

上訴人
亞國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蔡維藩即蔡維藩建築師事務所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4 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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