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82號
- 原告
- 台灣上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文慈律師
- 被告
-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7,5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