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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8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陳婉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82號

原告
台灣上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被告
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九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7,59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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