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9號原 告 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0,414 元,應繳納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4,7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