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郭琇玲林望民陳勇松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夏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