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富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19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22,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陳勇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