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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永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444號

原告
中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富示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5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捌拾參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壹萬參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之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94年6 月、7 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布料等貨物,各貨品之單價均經被告於報價單上確認簽回,嗣由原告將如附表所示之貨物交由貨運公司運送予被告,經被告於成品交運單上簽認,惟被告共積欠原告貨款新台幣(下同)1,837,624 元,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原告爰依買賣契約關係,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成品交運單4 件、報價單3 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各1 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成品交運單4 件、報價單3 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被告已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再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既已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物予被告,而被告迄仍積欠原告貨款共1,837,624 元,則依前開法律規定,被告自有依約交付貨款予原告之義務。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貨款1,837,62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5年9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交 貨 日 期 │品名 │出貨數量│單 價 │金 額 ││ │ │ │ │(新台幣)│(新台幣)│├──┼──────┼──────────────┼────┼─────┼─────┤│ 1 │94年6月8日 │日製防水條T2000*22mm白 │2541YD │18.7元 │47,517元 │├──┼──────┼──────────────┼────┼─────┼─────┤│ 2 │94年6月8日 │綠色ECT 網布+2mmk329黑+BAYER│328YD │202元 │66,256元 ││ │ │中透膜+8126T/C白*56" │ │ │ │├──┼──────┼──────────────┼────┼─────┼─────┤│ 3 │94年6月13日 │黑色BK布(JA8118)+2mmk329黑│1502YD │255元 │383,010元 ││ │ │+BAYER中透膜+8126T/C白*56" │ │ │ │├──┼──────┼──────────────┼────┼─────┼─────┤│ 4 │94年6月13日 │日製防水條T2000*22mm白 │24321YD │18.7元 │454,803元 │├──┼──────┼──────────────┼────┼─────┼─────┤│ 5 │94年6月20日 │黑色BK布(JA8118)+2mmk329黑│2832YD │255元 │722,160元 ││ │ │+BAYER中透膜+8126T/C白*56" │ │ │ │├──┼──────┼──────────────┼────┼─────┼─────┤│ 6 │94年7月29日 │綠色ECT網布*58" │65YD │236.01元 │15,341元 │├──┼──────┼──────────────┼────┼─────┼─────┤│ 7 │94年7月29日 │日製防水條T2000*22mm白 │2420YD │18.7元 │45,254元 │├──┼──────┼──────────────┼────┼─────┼─────┤│ 8 │94年7月29日 │綠色ECT 網布+2mmk329黑+BAYER│220YD │469.47元 │103,283元 ││ │ │中透膜+8126T/C白*56" │ │ │ │├──┴──────┴──────────────┴────┴─────┴─────┤│以上買賣價金總計:1,837,624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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