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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郭琇玲吳爭奇陳雪玉

  • 當事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75號上 訴 人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8樓 被 上訴人 祥玉染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75號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95,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吳爭奇 法 官 陳雪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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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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