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八號
- 原告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逸如 律師
- 被告
- 廣建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有系爭借據影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是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第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