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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一四號

原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暨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暨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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