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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65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告
友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友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榮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號

            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友勵企業有限公司新台幣參拾伍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零陸拾貳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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