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1號
- 原告
- 俊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養
- 被告
- 緒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修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未據補繳裁判費14,355元,經本院於95年1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95年2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