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6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3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