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695號
- 原告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超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戊○○
之5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3 月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零伍佰貳拾柒元,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九十五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超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超鉅公司」)、戊○○、丁○○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超鉅公司於民國93年5 月6 日邀同被告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100,000 元,借款期限至96年5 月6 日止,並約定自93年5 月6 日起,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36期,按期於當月6 日定額攤還本息,借款利息為固定年息百分之13;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項利率之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被告超鉅公司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被告超鉅公司自94年12月6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喪失期限利益,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被告均不予置理;迄今被告除積欠原告本金570,527 元,及自9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按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上開本金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各1 紙、轉帳支出傳票及轉帳收入傳票各2 紙(均為影本附卷)為證。而被告超鉅公司、戊○○、丁○○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