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晉旭
被告
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參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旭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日科技公司)於民國93年10月12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分36期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如有逾期攤還本息,除仍按原利率付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超過部分,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借款人若未能依約按期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詎被告旭日科技公司未依約履行債務,計息至95年2 月12日止,尚欠本金59萬9344元,迭經催告均未置理,依雙方契約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目前尚欠原告59萬934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三、證據:提出借據、本票、帳卡、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各1 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兩造業於借據約定書第22條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在卷可稽,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本票、授信約定書、催收放款帳卡等各1 件為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原告依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9萬9344元,及自95年2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