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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卓立婷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佩玲即祥瑞資源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   告 祥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佩玲即祥瑞資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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