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850號原 告 優志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被 告 瑞比染色試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1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肆萬玖仟肆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㈠被告自民國95年1 月26日起至95年4 月10日間陸續向原告採購燈管,貨物型號、數量及金額則如附表所示。兩造並約定付款條件為每月月底結算,由被告按額簽發80日後之遠期支票交付原告兌現,用以支付貨款。 ㈡詎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被告迄今未給付貨款,屢經催促,均未獲置理,被告顯已構成給付遲延,原告爰依民法第348 條第1 項及第233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三、證據:提出國內採購單3 件、銷貨單4 件、貨物收據2 件、送貨託運單1 件、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2 件(均為影本)、兩造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1 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曾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國內採購單3 件、銷貨單4 件、貨物收據2 件、送貨託運單1 件、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2 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㈡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謝至菁 ┌──────────────────────────────────────────────────────────┐ │附表: 95年度訴字第1850號│ ├─┬──────┬─────────┬─────┬───┬──────┬──────────┬───────────┤ │編│訂 貨 日 期 │貨 物 型 號 │單 價│數 量│合計(含稅)│ 實際交貨日期及數量 │ 被告支付貨款之方式 │ │號│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1 │95年1 月26日│IHT220V-1000W/202L│1,260 元 │200支 │132,300元 │95年3 月3 日:100支 │被告於95年5 月5 日交付│ │ │ │ │ │ │ │ │發票日期為95年6 月20日│ │ │ │ │ │ │ │ │、面額132,300 元、票號│ │ │ │ │ │ │ │ │BB0000000 之支票予原告│ │ │ │ │ │ │ │ │,詎屆期提示後遭退票。│ │ │ │ │ │ ├──────┼──────────┼───────────┤ │ │ │ │ │ │132,300元 │95年4 月7 日:100支 │被告於95年6 月8 日交付│ ├─┼──────┼─────────┼─────┼───┼──────┼──────────┤發票日期為95年7 月20日│ │2 │95年2 月8 日│IHT220V-1000W/TAG │770元 │25支 │20,213元 │95年4 月7 日:25支 │、面額152,513 元、票號│ │ │ │ │ │ │ │ │BB0000000 之支票予原告│ │ │ │ │ │ │ │ │,詎屆期提示後遭退票。│ ├─┼──────┼─────────┼─────┼───┼──────┼──────────┼───────────┤ │3 │95年4 月10日│IHT220V-1000W/202L│1,260 元 │200支 │264,600元 │95年6 月9 日:200 支│被告未依約簽發支票或以│ │ │ │ │ │ │ │ │其他方式支付貨款。 │ ├─┴──────┴─────────┴─────┴───┼──────┴──────────┴───────────┤ │ 合 計 積 欠 之 貨 款 金 額 │549,41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