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61號原 告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姚玉嬌即一統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姚玉嬌即一統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77萬7,591元,應繳裁判費1萬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7,62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