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指定送達 被 告 毓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毓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葉菽芬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