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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兆立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指定送達
被告
毓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毓佳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33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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