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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68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望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68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複代理人
范坤棠律師
被告
銀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2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所設定權利價值最高限額新臺幣捌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所設定權利價值新臺幣捌拾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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