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73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被 告 江振仲即元鑫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06月12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原告應提出被告江振仲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戶籍謄本並聲明由江振仲之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