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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0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郭琇玲陳婉玉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同泰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速利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03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3,611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陳婉玉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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