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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石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呂松固
被告
晶冠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一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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