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呂松固
- 被告
- 冠晶有限公司
- 被告
- 四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晶冠有限公司」記載,均應更正為「冠晶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