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九八六號
- 原告
- 中軸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岳儒 律師
- 上列一人複代理人
- 簡欣儀 住台北市○○○路一八一號五樓之一
- 被告
-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園縣中壢市中壢工業區○○路一八八
- 被告
- 號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周燦雄 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住台北市○○路○段二三號七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段中關於「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之記載,應更正為「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