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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03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卓立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03號

原告
得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蘿芙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蘿芙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6,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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