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0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03號
- 原告
- 得佳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蘿芙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蘿芙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2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6,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