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1號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順福營造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順福營造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72,657元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0,69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黃泰能